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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个人信息!快递小哥获刑3年

2019-04-24 法律服务网 1736

【前言】

刚寄出一个快递,收寄双方的个人信息可能就已经挂在网上售卖,这样的情景想想都可怕。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张某等三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据悉,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以来宜兴法院审结的首例此类型案件。

 

【案件经过】

张某从事快递行业多年,因为听说有其他快递员出售客户信息赚了大钱,张某便偷偷将快递单拍照留存并多次出售给微信商家、网吧老板等人,也干起了出售客户信息的“无本买卖”。2016年10月,张某原来的同事葛某、夏某找到张某,表示需要购买一些客户信息以便推销茶壶。由于此前张某偷拍快递单的行为被公司发现,面临失业的张某想干一票大的,便大着胆子把存放在仓库里的存单拿回家,通知葛某、夏某到自己家中拍照。2014年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将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快递单整包直接出售或以每条2至3元给他人拍照的方式出售给葛某、夏某等8人,非法获利9万余元。

而葛某、夏某二人在购买到自己需要的客户信息后,疯狂添加微信好友,招揽客户。然而这样不正当的销售手段并没有给他们的茶壶生意带来起色。发现张某直接出售快递客户信息比自己卖茶壶来钱还要容易,葛某和夏某又产生了转卖快递存根联的想法,将手中购得的7500多条快递信息多次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8万元,并很快挥霍一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9万余元;被告人葛某、夏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共同获利2.8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另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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