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愤怒】校园暴力何时了?一女生被两名女生打死在学校女厕所

【愤怒】校园暴力何时了?一女生被两名女生打死在学校女厕所

2019-05-07 法律服务网 2136

【澎湃新闻】

4月28日中午,雅丽中学学生邓某兰(13岁)因琐事,于当天中午找到田某思,与其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在该校厕所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田某思出现呕吐、头痛现象。学校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将田某思送医。田某思因颅内出血,5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保靖县公安局已对嫌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往期案例】

校园暴力事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性问题在我国的国内时常发生,部分事件乃至于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一:值日未扫致人死亡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打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把、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求治无效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操场踢球生口角致伤

2014年2月10日,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相互殴打,丁某用脚踢打张某腹部。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损失属重伤二级。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三:无事生非随意打伤人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与刘某、王某等9人在某招待所喝酒。当晚,王某等人来到网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网的梁某等三人,便纠结朱某、刘某等人对其实施暴力殴打,造成梁某等三人均为轻微伤。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众被告人应有的刑罚。

案例四:结伙抢劫连续作案201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等三人

在清水县西关与清水县某中学学生刘某等三人相遇,并将三人拉到一巷道内强行搜身,搜出现金12元及两张银行卡,并从银行卡中取出1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马某某也被拉来“入伙”,作案数起。因二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了两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五:辍学少年绑架勒索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子以勒索钱财用于网络游戏。李某未表示参与。次日下午,王某将表妹邵某骗离学校,在一土坯房处,王某让李某某将邵某“做掉”,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砖块将邵某打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六:老师施暴获刑学生重伤二级

刘某系通渭县某学校三年级班主任。2014年12月3日,刘某因该班学生张某偷拿别人作业本,便体罚殴打了张某,使其头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七:学生矛盾家长出战终获刑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师某听说女

儿被同学陈某欺负。便于次日对陈某实施了殴打,致陈某二级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案例八:寻衅滋事反丧命

被告人王某因某中学学生罗某与自己女朋友关系密切而对罗某心生不满。2014年5月30日,罗某纠结其表弟白某等人欲报复王某,结果厮打中王某将白某捅伤,罗某致死。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九: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强奸学生

2010年4月的一天,苏某借口给丁某教英语,将丁某带到一个树林里,对其进行猥亵。此后,又数次对丁某进行猥亵。2011年元月期末考试结束后一日晚上,苏某窜至丁某宿舍对其实施了奸淫。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5年。

案例十:学生遭遇恶意挑衅硬碰硬更受伤

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单某和刘某(均为校外人员)等人在闲逛时,碰见佘某等4位学生。单某等人喊住佘某等学生进行盘问。由于不怀好意,引来一场殴斗。结果,双方均造成伤害。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单某、佘某有期徒刑7个月。

【校园欺凌分析】

校园欺凌主要表现是欺负弱小的同学,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
不管是暴力还是欺凌,都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如:恐惧、消沉抑郁、创伤后遗症、忧虑、胃痛、吸毒、酗酒、自残....其他影响(常常逃学、对老师不恭敬、寻求黑社会报复等)。
一份对15个省市中小学的抽样调查显示,36%的在校学生被抢劫伤害等暴力犯罪侵害过。而说起“有没有被人欺负的经历”时,则约有70-80%的学生均受过同学的欺负,大多数是受过身体上的侵犯。有的是被别人故意撞倒,有的被同学用铅笔戳过眼睛,有个子小的同学曾经被个子大的同学一把抱起来,然后突然放手摔到地上等等,形式很多。
还有些就是物品的侵犯,铅笔被人拿走,书包被同学藏起来等。被冷落也被看成是受欺负的一种形式。如此的高发率其实与青少年身心特点有关,青少年身心发展中呈现的一些特点,使他们易成为校园暴力的高危人群:
1、易冲动,判断事物不客观,处理问题带情绪,自控能力差,易受情境影响。
2、独立意识建立,期望别人把自己看成大人;爱出风头,喜欢逞强,希望充当伙伴崇拜的“老大”。在该心理驱使下,易以暴力挑衅来获得成就感,满足虚荣心。
另一些青少年则相反,心理脆弱,自我防护能力差,受暴力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受点皮肉之苦可消灾”,助长校园暴力行为的滋生蔓延。
3、自我意识刚刚形成,易出现自我同一性和社会角色的矛盾冲突。此时青少年最需要的是精神支持,能使自己看到希望。然而,他们从小到大,无时无刻不处于有形无形竞争压力下;加上其他方面的困扰,压力日积月累,精神得不到松弛调整,思想苦闷,易把压力转向对他人和社会实施攻击。
4、有强烈的伙伴集团倾向。这些集团容易在不良头目带领下发展成反社会团伙,“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为朋友两肋插刀”,发展帮派成员,为扩大地盘打群架,成为团伙暴力的根源。
5、不良人际交往的负面影响大。青少年特别关注人际关系;交往中扮演好自身角色,有助于建立良好、稳定的人际关系;缺乏交往技能,则难以和别人沟通,不能愉快相处,易出现孤独、彷徨等情绪问题。此时出现暴力倾向的可能性很高。
6、伴随自尊的发展,特别爱“面子”。一旦交往受挫,便封闭自己,因孤独感、嫉妒心理而诱发激情报复,甚至演变成故意杀人。“差生”自认“低人一等”,对他人心怀嫉妒;破碎家庭子女缺少温暖环境,自卑心强等,格外易将所有的挫折和批评(即使明知是善意的)都当成是对自己人格的“诋毁”,从而激发强烈的暴力行为动机。
那么什么样的孩子易成为欺凌者而哪些孩子又易成为受害者呢?典型欺凌者具有以下人格特征:霸道和冲动,倾向使用暴力欺压他人;比较自我中心,对受害同学缺少同情心;得到部分朋辈的认同,行为上比起其他同学突出。
而一些孩子看见欺凌者的暴力行为得逞,于是协助及附和欺凌者,嘲笑受害者无用,有些则藉此保护自己,免受欺凌者,则易成为被动欺凌者。易受侵害的孩子往往存在着或大或小的性格缺陷,而孩子人格的形成受家庭影响最深切。只有合格的父母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孩子。
因此,受害儿童大多来自以下家庭。
类型一:弱势家庭封闭、外来、下岗、贫穷家庭的孩子易形成自闭性格。
类型二:富裕家庭喜欢炫耀、露富的学生容易成为被抢劫、勒索的目标。
类型三:暴力家庭受到父母暴力行为的影响,孩子也习惯用拳头来解决问题,而这样的孩子在互殴中往往也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类型四:单亲家庭来自这样家庭的孩子自卑敏感、不愿和别人沟通,缺少家庭管教这些孩子往往性格内向、害羞、老实怕事;在同学间不受重视,缺乏与朋辈相处的社交技巧,容易引起同学不满和反感。只有很少朋友,在学校中十分孤单;有身体或智能障碍者;沉默、表达能力不佳者;性格或行为上有异于他人(如有特长、爱张扬的学生易招来“教训”,邋遢的孩子容易成“出气筒”)。
作为家长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欺凌,如果怀疑孩子受到了欺负,首先要弄清事实真相:你的孩子是受欺负者吗?因为有时孩子之间的打闹很多都是出于孩子之间的社交尝试,或者游戏中善意的追逐,并不会牵扯到道德领域的是非。
不幸的是,当孩子们确实受到暴力欺凌行为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时,又往往不愿意主动地向你透露。这些孩子或许认同了别人给他起的难听的绰号,或许认为他们应该自己来处理这件事情。此外,如果孩子们担心父母得知事实后,可能会有过激的反应;或者不想再给父母增加负担,他们往往就会保持缄默。
那么作为教师或者父母,要能及时观察和判断孩子是否受到欺负,应当注意哪些潜在的征兆呢?
经常发生的身体征兆
1、伤痕与淤紫;
2、衣服被撕破;
3、头疼、肚子疼、胃口差;
4、失眠做恶梦。
而社会性征兆则表现为:
1、不愿意上学或向家长要求转学;
2、经常丢钱或心爱的物品等。
当孩子受到欺负时,有些父母认为联系侵犯者父母可以对暴力孩子的行为做必要的纠正。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效果不佳。芝加哥教育专家克拉克说:“喜欢欺负别人的孩子是在家里学会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他们同样是受害者。
除了导致同样的暴力事件发生在成年人身上,从而吓坏他们的孩子之外,家长们并不能通过开展妈妈或者爸爸之间的交流而加深了解。暴力具有向后传递的特性。它从一代人传到下一代,又从下一代人传到下下一代。一个孩子喜欢暴力是因为他的父亲是个暴徒,而他父亲之所以是个暴徒又是因为他祖父也是个暴徒。”
也有些父母们总是希望孩子能够积极反抗和自卫,以免养成懦弱的个性。但是,大多数父母同时又理智地认识到,打回去的教育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很多时候孩子间的打斗基本上都是暂时性、代表性的,并不存在原则上的敌意,他们今天吵明天好,在这一过程中互相磨合,逐渐学会交往。
如果轻易地教孩子以动手方式来解决问题,就容易使孩子的争斗升级,形成你不让我,我不让你的激烈局面,最终造成更大的伤害。更何况,成人社会中,暴力行为最终也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因此,教孩子正确的交往技巧,学会以智慧和能力取胜,才是孩子立足于未来社会,并在竞争中获得成功的根本途径。
具体的应对方法可以是:
1、给孩子的穿戴和学习用品尽量低调,不要过于招摇
2、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去挑逗比较霸道和强悍的同伴;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3、教育孩子上下学和活动时尽可能结伴而行;独自出去找同学玩时,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学不要在路上贪玩,按时回家。
4、如果侵犯者偷你孩子的东西,就给孩子要带到学校去的学习、生活用具上贴上姓名。这样有利于证明这些物品都是属于你的孩子的,甚至可能起到防止侵犯的作用。
5、教育孩子,如果他在某些方面与别人不一样,这也没有什么关系。尽早地让孩子明白这一点,孩子会形成坚实的自我价值感,会认同自己,感到自己也同样值得尊重。
6、让孩子参加自卫训练。你也许并不希望孩子对侵犯者实施身体上的报复,但情况一旦恶化,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总是好的。这些训练还可以大大提高孩子的自我尊严,减小他成为受欺负者的可能。
7、如果欺负仅仅是口头或网络上的,告诉你的孩子不要理会那个侵犯者。有时侯,侵犯者在得不到回应或是被欺负者并未因此而担惊受怕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失去兴趣,事情就过去了(当然,但愿他们不是继续去搜寻下一个目标)。如果情形继续,坚决要求他停止他的粗暴行为。有些侵犯者面临挑战时,会收敛和停止自己的错误行为。
8、如果遇到校园欺凌,首先可以大声警告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会受到法律纪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大声告诉周围的老师同学关注欺凌者的行为,二是欺凌者大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心虚,洪亮的声音可以起一个震摄作用。如果对方还是继续欺凌行为的话,应适当自卫,而不是忍受挨打。
自卫的原则不是以暴制暴打回去,而是同样起一个震摄作用,以行动告诉对方我们不是软弱可欺的。一般欺凌者都欺软怕硬,若看到欺负对象奋起反抗,多会心虚停止攻击行为,而如果被欺负者默默忍受,反而会让他更加得意忘形,从而持续攻击行为,直到达到目的为止。如果反抗后对方仍未停止攻击,应该在自卫的同时大声呼救求助,并且寻找机会逃走,保护好自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9、如果遇到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当他在公共场合受到一群人胁迫的时候,应该采取向路人呼救求助的态度,这种办法会免去一些麻烦。真正等到事情发生之后,到了一个封闭场所里面就比较难办了。如果呼救或者反抗的话,可能会遭来更加激烈的一些暴力。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去激怒对方。唯一的就是麻痹对方,顺从对方的话去说,从其言语中找出可插入话题,缓解气氛,分散对方注意力,同时获取信任,为自己争取时间,寻找机会逃走,而不是准备在那儿忍受一切。
受到这种暴力以后,很多人都是被威胁报案的话会受到报复,但还是应该告诉孩子,碰到这种事情一个是不要沉默,再一个是不要再以暴易暴,要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10、事情发生后,有必要保持冷静,并把发生的情况告诉孩子的老师、咨询员、园长或校长。严重的暴力行为应以法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8、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2、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3、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校园暴力的特殊规定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①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②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欺凌指的是一种长时间持续的、并对个人在心理、身体和言语遭受恶意的攻击,且因为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或体型等因素不对等,而不敢或无法有效的反抗。校园欺凌的欺凌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透过对受害人身心的压迫,造成受害人感到愤怒、痛苦、羞耻、尴尬、恐惧,以及忧郁而校园霸凌所带来的伤害往往是不可逆转的。校园欺凌不只发生在校园,因同侪而起的校园欺凌也可能发生在校外,甚至在互联网上。随着科技进步,即时通讯软件、网络论坛、bbs、部落格等交流平台也成为霸凌事件的发生场所,欺凌者藉网络或电信设备以文字和多媒体长期、反复攻击受害人,称为网络霸凌。

【小编提示】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远离校园暴力。做个守法知法的学生。做个合法的公民。

(来源:澎湃新闻、搜狐新闻)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