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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之爪

2018-06-05 法律服务网 1496

人生多有不如意,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没有钱、缺钱就是其一,有些心怀不轨之人伸出魔爪企图获取不法之财。

 

多次行窃,甚是猖狂

2009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马志扬到嵩县xx局家属院二单元四楼,乘住户常xx家无人之机,将屋门跺开入室,盗走现金800元挥霍。

2009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马志扬到嵩县城关镇新二村,乘居民李xx家中无人之机,翻窗入室,盗走现金1000元挥霍。

2009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马志扬到嵩县县城“易通网吧”上四楼,乘住户姬xx在水池洗衣服之机,进入姬住室,盗走一部“百笑”牌直板手机,后扔掉。

2009年5月3日,被告人马志扬到嵩县城关镇新二村居民乔竹喜家中乘无人之机,进入乔家住室,将铁皮柜子撬开,盗走存折、邮政储蓄卡各一张(内存现金1600余元),后因不知密码无取出现金,即将存折扔掉。

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马志扬到嵩县县城黄金大厦东边的万和宾馆楼上,先后翻窗进入住户黄xx、行xx、张xx家中,从黄xx家盗走一部黑色旧手机(因无法使用扔掉),从行xx家盗走一部价值465元手机、现金60余元,张xx家无盗走物品。案发后,行xx被盗手机追还失主,现金被挥霍。

被法律捆绑的恶魔之爪

被告人马志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志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志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志扬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关于盗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数额较大: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放下邪念,认真生活

违法犯罪的道路终究还是不可选的,天无绝人之路,就算职场失意或者是急需钱用也绝对不可以通过盗窃来获取不义之财。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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