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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坐月子边维权,刘诗诗“躺赢”

2019-06-10 法律服务网 1252

【娱乐新闻】

被网友造谣不孕不育 刘诗诗维权获赔10万元

6月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刘诗诗与徐娅名誉权纠纷一审判决书。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系被告徐娅通过微博账号痴汉少女小奶猪发表了多则造谣刘诗诗不孕不育等恶劣谣言的信息。

最终,法院判决需公开在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公告,连续刊登十五日,被告徐娅赔偿原告公证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今日热搜合计101400元。 

【新闻延伸】

除了刘诗诗,这些年打过名誉权官司的名人,还有哪些?

1、“葛优躺”表情包侵犯肖像权案

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的纪春生,在剧中其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和表情包。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这一表情包侵犯了著名演员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同时,葛优要求艺龙网在微博中正式致歉的诉讼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

2、霍建华名誉维权案

2015年1月,网易娱乐频道发布标题为《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的文章,称一位在横店拍摄过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古装戏的H姓台湾男演员在拍一部电视剧期间“涉嫖”,该文章引得20余万网络用户跟帖。焦某某作为新浪微博实名的娱乐评论人,转载该文章并称该H姓男演员为霍建华。同年,霍建华委托律师正式提出诉讼。

2017年10月,2015年霍建华状告网易娱乐及新浪微博用户“函数公”(焦某某)名誉侵权一案经法院终审胜诉。法院判断被告言论构成对霍建华的名誉权侵犯,要求被告向霍建华赔礼道歉并赔偿霍建华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36400元。

3、李易峰名誉维权案

2017年12月,一名游戏主播在直播中称李易峰与某女星有不当行为,随后其他微博用户也对关于李易峰的直播片段进行传播,直播事件当晚上了热搜,李易峰工作室立刻发布声明辟谣,表示爆料是谣言,同时将不实言论发布者和传播者诉至法院。2018年7月2日,李易峰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开庭。法院命令被告人在其微博首页置顶道歉声明三天,并赔偿相关费用共1.5万元。

【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小律提醒】

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千万不要觉得互联网就是百无禁忌的“法外之地”,如果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无论你是普通的网络用户、新闻媒体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要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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