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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莫言不“背锅”,“蹭热度”赔210万创新纪录

2019-06-12 法律服务网 1266

【前言】

去年12月,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并称莫言使用了该企业产品。莫言老师说:”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这话是莫言说的???不是!莫言老师可不“背锅”。

最近法院终于判了:莫言获赔210万元,这是他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也创下了名人人格权纠纷案的新纪录。

【事件回顾

去年,一名与莫言一家相熟的莫言所住小区收发室职工开口找莫言帮忙,提及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董震雷。

该职工称,董震雷为自己老婆支付了保险费,自己无以为报,恳请莫言能为董震雷写一副字,作为自己对董震雷的报答。莫言出于助人心态,勉强答应了下来。

没想到几天后,该职工又请求莫言允许董震雷来家拜访,给他签上一本签名书、合影留念,因两人都曾经入伍,莫言最后落款题字:赠与董震雷战友,会面即结束。

而莫言从未料想到,自己此次好心之举反遭了利用,被人拿去侵权牟利。

随后,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莫言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莫言姓名、照片以及书法作品用于企业宣传视频及广告中,并在公共网络中予以传播、混淆公众视听,致使莫言的个人声誉在不可知、不可控的状态下受到贬损,严重影响了莫言的良好社会形象,致使社会评价降低。

无奈之下,莫言决意与侵权者对薄庭上,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赔偿莫言210万

5月30日,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作家莫言获诺奖后打的第一个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令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而对于赔偿数额的最终酌定,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原告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及“侵权范围”这四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据了解,此200万元的判赔金额目前创下名人人格权纠纷案判例中的历史新高,足可见司法者对此侵权行为的惩戒态度

网络上流传的“莫言与董震雷合照” 恶意“蹭”流量,承担高昂代价不冤

市场中不乏无良商家根本未取得公众人物许可,也未经其使用过相关商品,就擅自通过拼接图片、合成音频等方式制造虚假代言。

【新闻延伸】

刘德华“被代言”诉浙江企业 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知名人物属于毫不知情的“被代言”,毫无疑问是受害者,而广大消费者也是受害者,只有投机钻营的商家成为最大获利者。

须知,知名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也受保护,未经其许可不得用于商业营销。

特别是,在“被代言”的情况下,如果涉事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让公众对“代言人”的品格等产生怀疑,甚至认为其与涉事商品的商家沆瀣一气欺骗消费者。这对知名人物的名誉损害将更加严重。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小律提醒】

毫不讳言,“蹭”名人流量的虚假代言,既是“碰名人的瓷”,又是变相的“制假售假”。既严重侵害知名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从这方面来讲,让涉事商家承担高昂赔偿理所应当,同时,有必要深入挖掘、追究其欺诈经营所产生的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如此才能形成监管合力,让蓄意造假者得不偿失,进而加快形成诚实守信、不欺不诈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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