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 法律服务网 4204
2019年1月4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11部门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强对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一旦企业被查出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小编总结了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一定要注意。
【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1、行政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可能构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可能构成违反车辆生产一致性的违规行为。
2、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有:
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场销售;
新生产机动车配置与环保信息公开不一致;
生产、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未公布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
3、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并且销售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车辆生产一致性法律责任
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措施。
2、环境法律责任
1)生产、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此外,我国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2)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法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3)未公布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法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新生产机动车配置与环保信息公开不一致的法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责令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该《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给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相关企业应更加关注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合规合法的问题,保障机动车质量,否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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