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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被移出群聊”,我是律师我要起诉!

2019-06-18 法律服务网 2160

【前言】

如今,微信已成为多数人工作和交际的必备工具,特别是微信群,已经是职场必需品,以前只能面对面说清的事,现在通过微信群聊就解决了。可如果出现被群主踢出群的情况,你会怎么办?在山东青岛平度市,一名律师就选择了较真。

日前,这名律师因被移出一个叫“诉讼服务群”的微信群,他以权益受损为由,将管理工作群的法官告到法院,要求群主将其重新拉回群里,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事件经过】

1月22日,平度律师柳孔圣发现自己被群主移出了一个叫“诉讼服务群”的微信群,希望重新回到群里但未果。于是,柳孔圣一纸诉状将群主告到法院。“诉讼服务群”是平度法院的一个公共平台,“它是法院立案庭为了方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推动诉讼服务设立的工作群,很多通知要求都在这里面传达。大背景就是山东实行网上立案,有很多新的规定,直接通知到各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所以就设立这么一个群,是窗口单位为了便民的一个群。”

柳孔圣说,他之前是平度市的一名法官,在法院工作了10多年之后开始转行,几个月前正式成为一名律师。1月22日,他在群里发了一张关于警方执法的微博截图,随后和群主发生争执,就被群主踢出了这个微信群。柳律师认为,群主没有权力随意将其踢出群:“他没有权力,首先你也没有什么群规,再一个我们也没什么过分的地方。说踢就踢,那是我的饭碗。他太草率了,我根本就没有过激行为。”

据了解,群主是平度法院立案庭刘法官。柳孔圣说,他在平度法院当法官的时候,和刘法官是同事关系。柳孔圣律师在给平度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刘法官的行为是将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本应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权力当成私权力,把服务对象当成了管理对象,剥夺了原告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只是发了一个微博截图,他说我是在闹事。我本来是正能量的事,让他搞成闹事的了。我(随后)的发言每条都发的有笑脸。一直是在陪着笑脸。”

日前,法院已经向柳孔圣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

【律师解惑】

网友好奇:这个官司可以打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起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但是可以起诉和是否胜诉是两个概念——起诉了,不一定胜诉。胜诉与否依赖原告举证是否充分及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网友好奇:被踢出群是否有必要起诉?

律师解答:近两年,关于微信群、QQ群群主“踢人”出群而引发的纠纷、维权,已多次见诸报端。曾有家长因质疑老师收礼或者反对其他事宜而被班主任“踢”出家长群。也曾有记者做了行业监督报道,而被跑口宣传干部移出微信工作群。对于这样的事情闹到法庭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这种琐碎小事是否有必要起诉到法院,大家对此存在争议。如果大家均对这种小事进行起诉,则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导致出现“诉累”现象。

【小律观点】

这个微信群应该说是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如果这个平台此前有明确的关于群内信息沟通的规定,而柳律师的发言违反了这些规定,其被踢出群并无不妥,如并没有这些规定,则群主的行为欠妥,但这个行为有没有对柳律师构成侵权另当别论。柳律师起诉的案由是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即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受损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应当由双方举证之后,由法官来做出最终的判断。微信群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而且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实践中出现了这些问题,也必将推进立法层面的进步,更好地规范人们生活中的行为。我们将对此事进一步报道,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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