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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优衣库试衣间惊现摄像头,细思极恐

2019-06-24 法律服务网 1291

【热门新闻】

6月16日下午,深圳龙华市民钟女士在深圳龙华星河iCO购物中心的优衣库门店试衣服时,不经意间竟发现试衣间内藏有针孔摄像头。该店店长向相关部门及媒体表示安装摄像头并非该店铺所为。

目前,办案民警已将摄像头及连接物带回派出所,并调取了涉事优衣库的监控录像。龙华警方表示,目前正在调查中,有进一步调查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新闻延伸】

2019年6月5日 成都一合租公寓

偷拍设备伪装成“面膜”

今年6月5日晚上,住在成都的王女士在洗澡时发现,在合租公寓的公共卫生间内,发现了一个偷拍设备。偷拍设备被“伪装”成一盒女士面膜,神似充电宝,但仔细观察可发现摄像孔。最终,偷拍的租客已经被警方拘留。

2019年3月底 青岛一民宿

摄像头正对着床位

今年3月底,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网友云飞(化名)在网上预订了一家青岛的民宿。入住当晚,他检查时发现玄关边上及两个卧室都各安装了一个动态感应器,在桌面上的路由器发现了针孔摄像机,令人惊恐的是该摄像机正对床位。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涉案民宿房主自今年3月开始,在房间内正对床的位置安装了针孔摄像头,拍摄他人隐私视频并观看。

【律师说法】

偷拍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微博等公共平台上通过“骂战”“口水战”等互相谩骂、讽刺,诋毁他人的名誉,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偷拍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小编提示】

发生类似事件时,受害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也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格尊严、隐私权都属于人身权利,商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存在过失时,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受害者也可要求侵权人——安装偷拍设备人员,承担精神损害等赔偿责任,受害者获得相关赔偿,不影响侵权人继续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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