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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6人“黑校车”实载44人,涉事人员被刑拘

2019-06-27 法律服务网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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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5日透露,该支队涿州大队民警查处一辆核载6人、实载44人的“黑校车”。目前,涉事驾驶人和幼儿园园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据介绍,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金杯车形迹可疑,将车拦停检查发现,车内坐满了小孩,车后排座椅被改装成了几张简易的木板凳。

经查,该车核载6人,实载44人,其中有42名幼儿园学生、1名驾驶人和1名跟车老师,超员600%以上。警方随即将孩子们护送至幼儿园,并将该车辆及驾驶人、跟车老师、涉事幼儿园园长扣留。

经进一步核实,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属“黑校车”。驾驶人杨某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数据等被处以208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驾驶人杨某和涉事幼儿园园长刘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严重超载应判处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属于为【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四种危险驾驶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目前《刑法》并未对危险驾驶罪做出详细的规定,而是使用了拘役和罚金两种处罚方式,具体的拘役时长于金额多少,法院应该在判决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使用“黑校车”如何处罚?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律提醒】

交通安全不能马虎,幼儿园的孩子都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对于校车超额载人行驶的行为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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