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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一岁多女童被虐待摔死,检察官边办案边流泪

2019-06-27 法律服务网 1109

【事件经过】

2018年9月17日晚,深圳市光明区的某医院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称一名一岁多的女童情况危急,急需抢救。医院当即派出救护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医生进行了简单的检查,发现小女孩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身上还有许多伤痕,感到奇怪的医生忙问旁边的大人是怎么回事,大人却含糊地表示是小女孩不小心摔了一跤,这更让医生感到疑惑。

在将女孩紧急送往医院后,医生们在重症监护室对女孩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令他们感到震惊的是,这个仅一岁多的小女孩,全身布满了淤青和划伤,甚至还有烟头烫伤的痕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小女孩送院2日后,其亲生父亲朱先生接到前妻的通知,立马赶往医院。看到女儿躺在ICU的病床上,朱先生差点崩溃。医生告诉朱先生,小女孩身上有许多伤痕,怀疑其曾经遭受虐待。朱先生找到前妻询问情况,前妻却表示从未虐待过孩子,都是“教育性的打”。对此回答,朱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由于伤势过于严重,即使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和护理,小女孩的情况并没有好转,只能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9月25日,小女孩的母亲朱女士感到没有希望,将女儿从医院接走出院,带着孩子回到了老家陆丰。没过多久,孩子就在陆丰逝去了。

经过医院鉴定,女孩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感觉情况不对的朱先生向警方报案。报警之后,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而谢某,居然正是女孩母亲朱某的同居男友。

【检方通报】

2019年6月24日,深圳市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全部过程。目前,该院已对小女孩母亲的男友谢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虐待罪,对小女孩母亲朱某以涉嫌虐待罪,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翻看卷宗多次落泪

2018年12月,警方以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到了深圳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的女检察官说,翻看案卷,看到小女孩那伤痕累累的照片,自己都多次忍不住掉眼泪,“才一岁多的小女孩,他怎么下得去手?”

而通过法医的证据分析,小女孩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三条骨折线部位、方向、着力点均不同,表明为三次不同的暴力作用形成,且可以排除是谢某辩解的“从纸箱上跌落地面”而形成。小女孩的双手指灼伤,符合被他人恶性暴力用烟头类物烫伤形成。更关键的是,小女孩生前曾遭受严重损伤虐待,大量损伤的特征表明损伤在不同时间、以不同的致伤工具和方式、不同的暴力程度长时间不断形成。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谢某经常以衣架抽打小女孩、甚至用铁管戳小女孩的胸部、用烟头烫小女孩的手指等,造成小女孩身上多处瘀青、擦伤、手指皮肤缺损等。

而2018年9月17日当晚因小女孩哭闹,谢某将小女孩推搡倒地,后又两次将小女孩高高举起重重地摔在地上,致小女孩昏迷后,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官经讨论后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虐待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谢某的刑事责任!

母亲多次虐待孩子还见死不救

同时,检察官在审查中还发现一个问题:作为这个一岁多小女孩的监护人,她的母亲,做什么去了?

检察机关发现,对于这个一岁多的小女孩,母亲朱某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反而也有多次殴打的行为,对于谢某对小女孩的长期虐待、殴打也没有进行有效地制止,特别是案发当晚谢某在客厅殴打小女孩时让朱某进房间,朱某一直在房间内不出来制止谢某的殴打、摔打行为,最终导致小女孩死亡的惨剧。

检察官认为,朱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罪,于是检察官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对朱某进行追捕。

近日,深圳检察院对谢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虐待罪,对朱某以涉嫌虐待罪,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律师说法】

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虐待罪如何认定?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肉体摧残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推残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虐待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的规定,可以看到:

故意杀人罪,危害结果是致使他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

虐待罪,危害结果主要是使他人受轻微伤或不受伤,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没有故意的态度。

因此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显著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不同。

本案中,谢某将小女孩举起并往地上重重地摔,该行为明显可能造成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因此谢某主观上对于小女孩的死亡是持故意态度的,所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同时谢某也有长期的虐待行为,应同时认定为虐待罪,进行数罪并罚。

【小律提醒】

本案是一个惨剧,更是一个悲剧,其折射出的社会问题才是更需要人们关心的。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有着法定的监护义务,而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人员之间,也都有着明确的反家暴、反虐待等禁止性规定。然而许多的父母,不仅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还虐待、殴打被监护人。在严惩这些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这些社会问题,不让如此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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