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 法律服务网 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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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北京朝阳法院通报,目前涉毒犯罪主体开始网络化。据介绍,两名网络女主播乔某和张某因贩卖一款日本处方药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分别被朝阳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有期徒刑3年。
其中一名网络主播张某,1993年出生,毕业于南方一所211高校。案发前,她的生活来源是通过网络直播获得打赏以及接广告。
据指控,张某于2018年7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B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内,以2400元总价两次向卢某贩卖 “蓝精灵”六板。2018年8月27日4时许,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B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内,以1776元的价格向卢某贩卖 “蓝精灵”两板时,被民警当场控制。民警从张某暂住地内起获“蓝精灵”共119粒。经鉴定,上述“蓝精灵”中含有氟硝西泮。另一名主播乔某1995年出生,被控于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北京朝阳区富力公馆楼下,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宋某出售“蓝精灵”100粒。乔某说,她出于工作原因加入了很多模特微信群,在微信群聊天时遇到群中有人询问购买日本处方药“蓝精灵”,她想到有日本网友可以帮忙购买药品且自己可从中赚取差价,便联系购买了一盒。对方在收到药品后,通过微信转账发来毒资。而乔某则是在将毒品交付给对方时,被朝阳警方控制。据介绍,“蓝精灵”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系毒品。涉事的两名女主播均表示,知道“蓝精灵”是国家禁止的药品,但不知道属毒品,请求法庭轻判。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为牟取利益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乔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两千元。
【律师说法】
蓝精灵是什么?
蓝精灵”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已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名录(2013 版)》二类药品目录。根据刑法第 357 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蓝精灵”属于毒品范畴。
“蓝精灵”为日本生产的一种药物,学名叫氟硝西泮。在临床上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抗惊厥等作用,起效快、维持时间短,临床应用广。因是蓝色片剂,含在舌头下,舌头就会变蓝,还有,泡在酒水或饮料里,会轻微泛起蓝色,所以被吸毒者称为“蓝精灵”。
“蓝精灵”服用后短时间内快速进入睡眠状态,也会在药效消失前干扰人的记忆力。它的遗忘与睡眠作用是最为明显的。同时它一旦和酒精混合使用,会令肌肉处于过度镇静状态,导致精神运动能力受损,一定程度上会使人丧失行动能力。人体一旦大量吸食后,会出现神经兴奋、错乱等反应,并且它具有极强的上瘾性。
“蓝精灵”是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少量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人会出现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
新精神活性物质经常被鼓吹成不会成瘾,不会对身体产生任何危害,但实际上,它对人造成的危害的能力一点都不比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弱。某种程度上说,甚至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它对人体的主要危
害表现为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两类。在大量滥用之后,会出现明显的急性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不受控制的兴奋状态、易激惹、冲动行为,甚至会发生乱交性行为,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艾滋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扩散,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贩卖毒品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如何认定贩卖假毒品的行为?
贩卖假毒品有两种情况,一是贩卖者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来贩卖;二是明知是假毒品,为了牟利,仍然当成真毒品进行贩卖。对于这种情况,就要考虑贩卖者的主观心态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将假毒品当成真毒品来卖,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贩卖的行为。这种情况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
2、行为人故意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进行贩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骗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的欺骗手段。整个交易貌似围绕毒品进行,实质上只有购买的一方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出售一方只有骗取钱财的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的一方如果是以倒卖为目的进行收购,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出售的一方只能构成诈骗罪。假如购买方发现是假毒品,没有上当交易,其不构成犯罪;出售一方的诈骗行为没有实施完成,也不构成犯罪。
【小律提醒】
禁毒是一场全民积极参与的战斗,一旦我们发现有人制造、贩卖“蓝精灵”,我们应该明确是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做到主动报告,灵活处理,不贸然采取措施,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不能坐视不管,更不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抵制毒品,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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