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 法律服务网 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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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长沙6月26日报导,90后男子尤某帮人创建非法网站,被害人被他人通过该网站骗取30余万元。湖南汨罗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尤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尤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8月,尤某通过互联网租用服务器,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注册域名、创建非法网站并提供网站维护等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并从中获取注册域名、网站制作、维护费用等非法利益。其中,尤某在收取网站制作费2500元后,以上述方式帮助他人创建了一非法网站。该网站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骗取了家住汨罗市二中南路的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0余万元。2018年8月30日,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尤某家属主动赔偿周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500元。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什么罪?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罪行,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项,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中 “帮助”如何认定?
行为人的帮助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技术支持,即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电话线拨号、“一线通”(ISDN)、X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
“服务器托管”,又可称为主机托管,是指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服务器托管业务可细分为整机托管与虚拟主机。
“整机托管”是在具有与Internet实时相连的网络环境的公司放置一台服务器,或向其租用一台服务器,客户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将服务器配置成Web服务器、邮件服务器或FTP服务器。
“虚拟主机”是指:将一台UNIX或NT系统整机的硬盘划细,细分后的每块硬盘空间可以被配置成具有独立域名和IP地址的Web服务器、邮件服务器或FTP服务器。
“网络存储”,是指用户基于互联网登陆进行信息数据上传、下载、共享等操作的信息存储功能。
“通讯传输”,是指信息交流与传递。
二是其他非技术性的帮助行为,即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所谓“广告推广”,是指为他人采用各种形式、时间段投放广告,进行广告宣传的活动。
所谓“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结算,完成资金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的业务活动。
由于本罪所帮助的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为凸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特殊性,本罪中所涉及的帮助行为应指在信息网络方面所给予的帮助,而非现实生活中的帮助,所以此处的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均应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完成,即广告推广是指网络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应指网络银行转账结算。
【小律提醒】
随着网络发展,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犯罪也越来越常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罪,有效的震慑了网络犯罪分子,对净化网络环境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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