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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冒领已故人员社保基金,三年敛财近106万

2019-06-28 法律服务网 1542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平江县监察委向平江县检察院移送了戴某涉嫌贪污案。审查案件材料时,戴某在平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不到三年间,竟然冒领315名已故人员的社保基金,敛财近106万元。

2015年3月,戴某到社保中心个人账户股工作,2017年10月任个人股股长,至2018年2月5日案发,他一直负责个人终止确认业务工作(包括缴纳人员终止确认和待遇领取人员终止确认)。

刚来上班,戴某便迷上了微信红包赌博游戏,经常输钱。由于自身工资有限,又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很快便入不敷出。在一次办理终止确认业务时,他发现部分已死亡的参保对象个人账户上还有余额可退,但是其合法继承人均未来社保中心退钱。

都几年过去了,还没人来退款,估计是不知道有这笔钱吧!”正好捉襟见肘的戴某顿时萌生了利用自己办理、审批该业务的职务便利,将老百姓的养老钱据为己有的想法。   

他认为即使有参保对象的合法继承人来退钱,自己也可以单独另行处理,私底下再拿钱退还。为了防止被单位发现,他安排母亲和妻子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由自己控制。接下来,在办理终止确认业务时,本应该填写参保对象的合法继承人账号的地方,他用自己母亲和妻子的银行账号替代。

冒领多次后,戴某的钱包鼓了,贪欲也随之水涨船高。后来,他发现乡镇在报送继承资料时会偶尔附带参保对象的社保卡,而这些卡是办理业务时不需要的。考虑到只有母亲和妻子的银行账户,容易被别人发现破绽,于是,他又擅自留下了8名已故参保对象的社保卡,一起作为冒领社保基金的银行账户

而且,为了多冒领社保基金,在做终止确认业务时,他故意在业务系统中将终止时间延后,以让系统计算出更多需补发的社保基金。就这样,不到三年时间,他先后冒领社保中心发还给315名已亡参保对象的社保基金共计近106万元,部分赃款用于微信红包赌博游戏、购房等家庭和个人开支,小部分赃款还未使用。

【法院判决】

2018年11月8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戴某贪污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9日,法院结合戴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结果,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律师说法】

贪污罪如何认定?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贪污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结语】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普通公民处谋取非法利益,实在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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