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0 法律服务网 2097
奶制品现在已经日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常见饮品,各种不同的奶制品公司也开始慢慢生长,现在国内奶制品公司发展越来越成熟,从生产原产料到制作工艺都有了非常系统的流程以及在产品质量上有了非常高的标准。
不喝牛奶只喝羊奶?
今年春节前,重庆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一通来电,消费者杨女士电话中称,不知怎么回事,家里老人近来不喝牛奶了,换成喝羊奶,询问老人得知,这事跟南岸区弹子石新街附近一家羊奶粉销售店有关。
经调查查明,该店为推广自家产品,有意从网络上下载图文,并制作了一段羊奶和牛奶对比的PPT文件,对进店消费者进行现场演示。该店主编造、传播无任何官方依据证明“特仑苏遭遇‘致癌门’”事件的虚假信息,同时,该PPT还诱导性的宣传诋毁整个牛奶行业。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该PPT中看到,店主以“饮奶健康与饮奶安全”作标题,图文涉及“国内高龄奶牛靠激素产奶”、“牛奶过期了变味了,再回锅生产”等内容。
诋毁牛奶产业,只为卖羊奶
该店主行为损害了整个牛奶行业,特别是蒙牛特仑苏产品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破坏了牛奶产品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构成了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不但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还向消费者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罗所长近年来参与调查多起虚假宣传案,包括冒用他人个人信息、刷信誉等新型案件,他说:“这是我执法10年来,第一次遇见商业诋毁案,稍微有点诚信意识的商家,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记者从重庆市工商局获悉,此案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重庆工商部门查处的首起涉嫌商业诋毁的案件。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声誉的,有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以上三百万元一下的罚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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