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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岳岳被指侵权索赔50万元

2018-06-21 法律服务网 1634

2011年4月9日岳云鹏2011年04月09日民族宫岳云鹏专场史爱东与岳云鹏合作的相声《学歌曲》中出现了《五环之歌》,一夕之间这首歌火遍了各大网站,由此这首歌也成了岳云鹏的代表作之一,成为了商演中必唱的一首。后期又经过改编叫《新五环之歌》。

但是最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微博上公告《新五环之歌》涉嫌侵权,被原著公司起诉,让原本淡出了群众视野的《新五环之歌》又重回大众视野,同时也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据6月20日下午两点四十三消息,针对《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一事,岳云鹏经纪人王先生回应道,对方表示此事和岳云鹏没有关系,之前在相声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曾得到了原唱蒋大为的许可。

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积极与美团方面联系。

被指侵权,索赔50万

2018年6月20日上午十点左右,各大网站晒出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该曲版权所有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歌词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据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改再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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