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7 法律服务网 1308
【热门事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介绍2019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海关统计,前三季度我国外贸运行呈现了总体平稳,稳中提质的态势,总体上看农产品进口呈现增长的趋势。
【事件解读】
通过本次新闻发布会我们可以提炼出三点农产品进出口方面的解读:
(一)自去年以来,我国两次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先后出台一系列自主降低关税政策,先后两次下调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这一系列举措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长期以来,海关总署一直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保证重要农产品和进口食品安全,服务我国对外开放。特别是严防疫病疫情传入和不安全食品的进口。禁止任何有疫情国家产品进口,加强口岸查验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对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不准入境,并公布相关信息。这项举措有助于保证国内农产品进出口市场的安全性以及贸易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出口企业审核监督的有效性,对能够持续符合中方标准要求的肉产品企业给予注册。在强化出口国企业和官方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注册效率和通关效率。这项举措相当于支持我国农产品进出口企业的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六条第八款: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六条第十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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