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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踢后”感染病亡

2019-11-12 法律服务网 1296

【前言】

10月31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明山学校一名六年级学生在医院死亡,永年区成立调查组调查死亡原因。家属反映称,学生病发前曾被“体育老师踢伤”,怀疑死因与此有关。昨日(11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永年区警方处了解到,体育教师薛某已被行政拘留。

 

【事件经过】

11月1日晚间,邯郸市永年区网信办官方微信号发布永年区教体局的通报称,2019年10月31日,邯郸市永年区明山学校六(4)班一名学生在河北省儿童医院不幸死亡。

11月3日,去世学生的小姨史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其外甥小航(化名)在明山学校寄宿,每两个星期回家一次。10月28日上午,家属接到学校通知,将小航接回家中,当时小航出现了“不会走”“说胡话”等症状,后家人将其送往县医院,又辗转到邯郸和石家庄多家医院治疗。史女士介绍,小航曾在10月23日的体育课上被体育教师踢伤,因而其怀疑小航的死因与此有关。“小航被踢伤后,局部感染导致全身的感染,最终诱发死亡。”

史女士提供一份石家庄市第五医院于10月29日出具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小航经检查所见,双侧股骨上段软组织稍肿胀;双侧髋臼可见多发虫蚀状骨质破坏,左侧髋关节肌肉群肿胀;两肺内多发病变伴多发空洞形成,考虑感染性病变,建议进一步检查除外结核;两侧下腹软组织肿胀伴感染;腹部部分呈肠管扩张;双侧髋关节骨质异常伴左侧髋关节周围肌群、双侧股骨上段感染,建议进一步检查。

石家庄第五人民医院于11月2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医生诊断意见为“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重症肺炎,l型呼吸衰竭”“左髋部软组织感染”“爆发性心肌炎,心力衰竭”等9项病症。

11月1日,永年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王英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根据医院的说法,死亡学生患“脓毒症”,具体情况尚在调查中。

11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永年区警方处了解到,踢伤小航的体育教师薛某已被行政拘留。

记者随后联系到明山学校一名王姓副校长,向他核实情况。王副校长称,公安机关已就此事介入调查,学校已经要求法医进行鉴定,有无伤害行为发生等具体问题需等待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结果。

班主任被指曾授意家属骗保

史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小航住院期间,班主任曾授意家长“在医院开诊断书时写扭伤”,以此获得意外保险赔付。史女士提供的微信对话内容显示,班主任曾向家属发来语音称,其已经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理赔,因保险公司规定“打的、踹的都不赔,就说成腿部扭伤”。其还要求家属在医院开诊断书的时候写扭伤,“主要应付保险公司。”

另据家属提供的与保险公司通话录音显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家属核实情况时称,接到的报告内容为学生“扭伤”,家属在电话中对此予以否认。

11月3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明山学校一名王姓副校长,向他核实此情况。其称,骗保情况“不可能发生”,“老师肯定不会说这样的话,办这样的事”。

永年区教体局11月1日通报内容称,事情发生后,永年区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目前,该生死亡原因正在依法调查中。

 

报道来源:新京报

 

【法律分析】

本次报道中的小学生虽已证实因感染而病亡,但尚未有警方作出伤情报告确认其感染致死与被体育老师踢伤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我们假设警方最终做出的伤情鉴定中证实了报道中小学生被踢严重感染,进而因感染死亡的话。

那么该体育老师,作为学校工作人员,本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却殴打自己学生,并导致其死亡,学校也没有尽到监督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学校和该体育老师应对学生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长可请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损失。

此外,报道中的体育老师采用粗暴的教学方法,明知学生仅为六年级的小学生,还将其踢伤,在学生受伤后也不送学生去医治,放任学生病情的加重,可能涉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以上均为推论,前提是小学生感染致死和其被体育老师踢伤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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