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偷偷宰猪,小心坐牢

偷偷宰猪,小心坐牢

2019-11-18 法律服务网 1492

 

【前言】

现在猪肉飞涨,猪肉相关的行业也水涨船高,有些朋友在农村长大学会了一门杀猪的手艺,不过您要是想用这门手艺偷偷赚点外快,那可要当心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法屠宰生猪被判非法经营罪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去年9月22日,广州市农业局屠管支队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在广州市白云区同贵路8号以东50米处有一窝棚涉嫌从事私宰生猪经营活动,日屠宰量特别巨大,屠宰时段为每天凌晨0:00~6:00,私宰猪肉主要销往附近白云区的农贸市场。

接报后,该支队迅速组织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摸查核实。第二日凌晨,该支队联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白云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白云区畜禽屠宰管理执法大队等部门对该址进行突击查处。现场检查发现,该涉嫌私宰的生猪屠宰点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内设一烧火杀猪用的锅炉,杀猪时采用人工开边方式,用水桶装的水冲洗内脏,屠宰生猪工具简陋,不符合国家要求屠宰卫生标准。经核实,该屠宰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该支队立即立案予以查处,现场查扣已宰猪边11头,待宰生猪5头。

 

【法院判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屠宰生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黄某兰、刘某云结伙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最后,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某祥被判处罚金3000元,黄某兰、刘某云各被判处罚金2000元。

 

【法律解读】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资质许可,擅自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屠宰活动,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和可能会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但,如果只是宰自家的猪自己吃,或者帮乡亲邻居宰猪收取少量的辛苦费,并不完全以盈利目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