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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大闹法庭 恶果自食

2019-11-26 法律服务网 1664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永昌人民法庭依法传唤所受理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被告付某到庭应诉,案外人付某某(系付某父亲)未经传唤先到法庭,对正在等候开庭的原告张某某多次使用污言秽语进行辱骂,法庭工作人员当即进行劝告制止,付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前来劝阻的法庭工作人员,致使一名工作人员受伤。付某到庭后,与其父付某某一起辱骂、推搡、踢打法庭工作人员,并通知其5名亲属相继到法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付某某、付某等仍不收敛,继续对法庭工作人员侮辱谩骂,拒绝离开。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付某某、付某父子二人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人民法庭工作秩序,对法庭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决定,依法对付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对付某某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

  2019年4月19日,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5日,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认定付某某妨害公务罪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❶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❷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❸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❹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四种情形:

  ❶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❷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❸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❹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情形,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醒: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场所,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扰乱法庭行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思想认识的不到位,藐视法律权威,干扰庭审活动是不明智的做法。切勿践踏法律,恶果自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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