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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天价施救费” 高速途中如何维权?

2019-12-02 法律服务网 1634

事情经过】货车司机刘师傅称,他的车辆在湖南衡阳一高速故障后,高速救援人员表示其货物需要吊装,吊机老板赶到现场后让刘师傅签个协议,“签字就8万,不签字就20万”。之后,刘师傅的车被修好,吊机没有作业,而吊机师傅向刘师傅索要5.9万元,“说他们在这边等了20个小时”。事后更是用小车将刘先生堵在服务区不让他走,刘先生报警求助亦无结果。此事曝光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反响,11月30日,湖南高速集团通报称,3名路政人员被停职调查。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早于2010年就曾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规定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尽管车辆发生故障吊装货物不属于免费救援的范围,但应当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律师提醒】广大车主高速公路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实施的拖车、吊车、平板车等救援服务收费均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遇施救违规收费应保留票据,可以向12358、12345等投诉平台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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