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法律服务网 1328
【前言】11月27日,高以翔在录制综艺《追我吧》时心脏骤停并紧急送医,然而官方已证实最后救治无效去世,享年35岁,粉丝们痛心不已,网友们也纷纷为其哀悼。嘉宾突然猝死,由谁承担赔偿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 三 )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认定成工伤,演艺公司或家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来讲,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一般都不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艺人和经济公司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合同应该会约定因工受伤等意外事件的相应条款,赔偿则以此为基础进行。艺人和节目组所属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协议,但如果艺人发生意外,因为涉及人身安全,也不宜定为合同纠纷。
浙江卫视的《追我吧》节目组,是节目活动的实际组织者。节目组在组织节目时,有保障所有艺人、剧组人员在拍摄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节目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娱乐行业惯例,通常都有商业保险条款。如果双方协议里含有此类条款,这种情况下,意外死亡的赔付责任则会转移给保险公司。
“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来。”这句话说得果然不错。斯人已逝,唯希望这样的事情给人以警醒,不要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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