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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户擅自改建怎么办?

2019-12-03 法律服务网 1889

【事件经过】

家住某小区五楼的刘先生最近遇上了烦心事儿,和他同一单元的一层住户擅自将自家阳台打通,向外延伸了五米多,把小区楼下的绿化全部归为己有。邻居们议论纷纷,但看在邻居一场,就没有进行劝阻,没想到一层的邻居变本加厉,将单元门拆除了一半变成了自家阳台的第二个门,这下不仅影响了其他住户的通行,还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刘先生和其他业主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将这位“邻居”告上了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

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

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

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

路、绿地占地除外。

该条条款明确住宅共有部分之界定,该业主擅自拆门、搭阳台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刘先生及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其拆除阳台,将单元门恢复原状。

【结语】

法院依法判决一层住户将违建部分阳台拆除,并将单元门恢复原状。业主对于公共设施、绿化等应当在符合物业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同时要正确的处理邻居之间的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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