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8 法律服务网 2683
【案件事实】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应给付刘某赔偿款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在法院准备拍卖其房产时,张某以其仅有一套房产,应为其保留必需的房屋居住为由予以阻挠。
此案一出引发了社会上的探讨,有些人认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此认识给法院执行难雪上加霜,使一部分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那么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到底能否被法院拍卖?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唯一房产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法院一般不会拍卖。但是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仍可以拍卖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张某虽仅有一套房产,但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其房产拍卖。如不将张某的房产予以处理来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结语】
“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体实务中既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的人的债权,必须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注重执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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