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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欠薪】承包人拒付446万工资获缓刑!

2020-01-17 法律服务网 1002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承建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某工程。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专用农民工工资名义申领工程款1900万余元,但擅自挤兑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余元。2019年1月31日,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19年2月2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芜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经芜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芜湖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督促其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还清。在其付清拖欠工人工资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逮捕措施。经提起公诉,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法速递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公布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该国务院令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正式公布,20205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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