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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赡养义务的确认

2020-02-13 法律服务网 1643

现今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对于老年人来说,赡养义务的主体如何确定?无子女赡养的老年人能否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之规定,赡养老年人的主体应为老年人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较多的,成年子女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确定赡养义务,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确定自己的赡养人。同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以及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之规定,对于无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供养,当然老年人也可以与基层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从而确保自身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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