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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如何判定?

2020-03-06 法律服务网 1533

咨询人是湖南某工程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与山西某建材公司产生生意纠纷,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返还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后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且发生法律效力。现工程公司又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不予受理。该工程公司表示不解,特来电咨询何为“重复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民事诉讼中判定重复起诉的具体标准如下,首先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相反等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其次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新的事实发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换句话说,构成重复起诉的要件有三项: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咨询人现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上述规定,该法院作出“重复诉讼”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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