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法律服务网 3031
“刷单”作为一种提高产品销量、评价的非正常手段,曾经在网购平台上“风靡一时”,随着平台监督、法律法规的完善,“刷单”现象已难觅踪迹,但仍然存在小部分商家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实施此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过去电商进行刷单、删差评等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对于组织进行虚假交易、刷单、删差评等的行为,还将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组织者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刷单”就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花钱请人购买其产品,提供虚假好评、销量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之规定,因此“刷单”行为还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罪。
【相关案例】
“刷单入刑第一案”
刷单组织者李某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在淘宝网站吸纳卖家互刷好评或者虚假交易,以此欺骗淘宝买家。后法院当庭以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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