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3 法律服务网 1549
4月2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韩国荣表示,疫情突如其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为了有效应对疫情,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税务总局已经连续4次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并且允许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逾期申报或者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可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也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因此,不会影响到纳税人享受“银税互动”贷款红利。
附:纳税申报延期通知汇总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
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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