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4 法律服务网 1690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雷某在犍为县城开了一家名为古今天下的火锅店,一时间生意兴隆,食客盈门,成为人气爆棚的网红火锅店。然而,为了攫取暴利,雷某后来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9年1月,该店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14142锅,销售金额为447824元,超过万名消费者食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46.2542万元,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雷某、李某甲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雷某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犍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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