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6 法律服务网 1851
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依法严惩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疫案件。要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
维权方式:
1.向有关部门举报
求职期间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全国总工会、妇联、残联、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理性维权提起仲裁、诉讼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住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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