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法律服务网 2890
咨询人来电称,自己怀孕三个月但不幸流产,想咨询流产后是否还有产假?产假期间工资费用又该如何计算?
【律师说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之规定,对于不幸流产的女职工,怀孕期未满4个月可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期已满4个月则可享受42天产假。咨询人怀孕三个月不幸流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享受15天产假。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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