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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理”是否有权限制经营范围?

2020-05-25 法律服务网 1611

张先生称自己在某建材市场租赁了一个铺面,根据其营业执照上明确的经营范围,张先生可以从事塑胶制品的买卖,同时张先生与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上也没有限制其经营范围。然而该市场经理找到张先生,称现在市场内有很多同类型店铺,要求张先生不要从事该类买卖,问市场经理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同时也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张先生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塑胶制品买卖这一项,任何人不得阻止、干涉其正当经营行为。对于上述市场经理禁止买卖该类产品的行为,已经涉嫌违约,张先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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