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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朋友车出事故,谁来赔偿?

2020-05-29 法律服务网 1251

咨询人来电,称自己乘坐朋友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住院,交警经调查后认定朋友全责。那么对于咨询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咨询人与朋友同乘车辆的行为属于善意无偿搭乘,咨询人所花的医药费、因伤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额范围的,在咨询人对事故无过错的情况下,应由该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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