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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储物柜被盗,谁来负责?

2020-09-03 法律服务网 2738

张先生携全家一起前往某游泳馆游泳,更衣时将自己装有手机、车钥匙及现金的包包存放在储物柜中。关闭储物柜门时张先生发现,游泳馆在柜门上贴有“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的字样,但出于信任,其并没有理会。而结束游泳后,张先生发现自己的包包不见了,且柜子并没有被撬的痕迹,张先生随即找到工作人员,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一名神色可疑的男子在未购票的情况下进入储物间,出来时便提着张先生的包包走出门口,而工作人员并未询问阻拦。因此张先生要求游泳馆对此负责,工作人员却声称游泳馆所有柜门上都写有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的标语,并拒绝赔偿。那么当我们去到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娱乐时,存放的财务被盗,店家是否应该赔偿呢?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且不能通过单方面的告知来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之规定,经营者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之外的责任可予以免除,但前提是经营者必须证明其已尽到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应尽的义务,如设备的安全、安保的履行等。

 

综上所述,游泳馆是否需要赔偿张先生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张先生所使用的储物柜被盗且柜子完好无损,说明该储物柜存在安全问题;同时实施盗窃行为的第三人在监控之下大摇大摆走出去,游泳馆工作人员并未对其进行询问、阻止等行为,因此可以判定该游泳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泳游馆需要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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