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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定作人拖欠尾款,承揽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2020-09-15 法律服务网 1626

A机械厂承揽了B公司定制的20台工程器械,双方合同中约定,A厂于5月交付10台器械,剩下10台在9月前交付完成,B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定金,在第一批器械交付完成时支付剩余的90万费用。A厂收到定金10万后开始生产器械,并于5月中旬按时完成器械10台,交付器械后,B公司以财务周转为由,要求剩余90万延期支付,A厂表示同意。但一直到9月第二批器械生产完成时,B公司都未支付尾款,随后A厂将第一批生产的10台器械扣押不予交付。

 

案例中A厂能否以B公司延迟支付款项为由,行使其留置权?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依据上述规定,由于A、B双方并未就债务履行期间进行约定,因此A厂应给予B公司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当B公司逾期未履行债务时,A厂可以与其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以行使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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