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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 “纸面服刑”为何频出?相关责任由谁承担?

2020-09-15 法律服务网 1430

近日,多起“纸面服刑”案例出现在大众眼前,所谓纸面服刑指的是应服刑人员采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方式逃避监狱服刑,在外生活,基本上与正常人无异。此次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所采取的就是“保外就医”这一方式。

 

什么是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罪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或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及年老多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可能,才能通过严格审批等方式进行保外就医。上述案例中王某的保外就医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中与监狱管理人员、医护人员都存在一定的关系。

 

相关人员该如何处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及此次事件的相关人员为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5名监狱管理人员及狱医,他们在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某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纸面服刑”。该5人在对罪犯王某保外就医病情的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或延续保外就医。5名监狱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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