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法律服务网 2839
2019年,许某在酒吧认识了冯某,冯某自称需要“租用”许某的微信收款码收钱,收到的钱许某扣除一定的“租金”后转给冯某。许某自认为找到了一种躺着就可以赚钱的方法,于是没有过问。
可躺着赚了一阵钱的许某却发现冯某某将自己的收款码用作收取诈骗款,但由于许某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便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出租”收款码。
2019年5月至7月,许某通过“出租”收款码给冯某某的方式,帮其收取诈骗款50余万,并从中获利9000余元。
近日,浙江台州警方深挖前期破获的诈骗案件,通过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线索细致研判,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
【许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前期许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租收款码给冯某进行收取诈骗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为冯某所利用,因此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但后期,许某明知冯某实施诈骗行为,仍继续向冯某提供收款码,其主观上有故意为冯某提供实施诈骗行为的帮助,涉嫌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事件后续】
犯罪嫌疑人许某对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收款二维码帮助收取诈骗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浙江台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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