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0 法律服务网 1662
2020年11月1日,就读于湖南嘉禾某中学的小雷与几位同学凑钱,在学校小卖部购买了一副25元的羽毛球拍。小雷先是与同学使用刚购买的球拍打了20分钟的羽毛球,随后便坐在场边休息观战,然而意外却发生了。
正在小雷观战入迷时,场上一位同学手里的球拍柄与球拍头突然断裂,拍头飞出后径直砸向小雷的头部,顿时血流不止。随后小雷立马被学校老师送往医院救治。
但不幸的是,11月2日小雷经抢救无效,被医院宣告死亡。
该意外事件发生的背后,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小雷的不幸离去该由谁来负责?
【生产厂家与小卖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球拍的质量存在问题。依据上述规定,若球拍是出厂便存在质量缺陷,那么受害人家属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或可直接向销售球拍的小卖部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小卖部向厂家进行追偿。同理,若球拍出厂符合标准无质量缺陷,但在小卖部的销售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那么受害人家属应向小卖部要求赔偿,或向厂家要求赔偿,再由厂家向小卖部追偿。
也就是说,由于小卖部与厂家对于此次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此受害者家属可以向生产球拍的厂家和销售球拍的小卖部任意一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依据上述规定,小雷被球拍砸中的意外事件不属于学校造成,而是来自学校外部(小卖部出售存在质量问题球拍)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应认定为意外因素造成此次事件。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立马组织老师送医救援,并及时通知家长,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使用球拍的同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此事属于意外事件,使用球拍的同学无法预见到可能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评述】
一场本可以避免的意外事件,导致一名正值青春的男孩不幸离去。产品质量,特别是运动用品的质量不容忽视。望生产厂家及销售方都能严格把控产品质量,避免类似意外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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