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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带货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20-12-18 法律服务网 1467

2020年12月15日,罗永浩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发文承认近期所销售的一款羊毛衫为假货,瞬间引发广泛关注。声明表示,11月28日其直播间销售的“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为非羊毛制品,在向消费者道歉的同时,也表示从即刻起,对购买了该产品的消费者代为进行三倍赔付。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让越来越多的用户了解到直播带货这一行业。作为带货的网络主播,对于问题商品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主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的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的,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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