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法律服务网 1314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老苏与女儿小凡在某市嘉定区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总价为60万元。签订购房合同后,老苏与女儿向房产开发商付款30万元,余款30万元则通过贷款支付。然而房贷却因故迟迟未能办妥,房产开发商也因此拒绝向老苏父女交房。后经父女努力,房贷事情终有望办理,然而,老苏的突然离世,让房贷事情再次搁浅,且无法继续办理。至此,小凡陷入了:贷款搁置、无法拿房、无法退款的“死循环”中。
万般无奈之下,她连同父亲遗留的其他财物,向原籍所在地法院提起析产继承之诉,并以父亲生前已将相应房产赠与她为由,要求归其一人所有。然而小凡还有一位哥哥,在得知小凡的诉求之后,向法院提出,涉案房屋并非小凡一人所有,且小凡无证据证明父亲已将房产赠与她,故其也有权利继承父亲的财产。
【案件初始判决】
原籍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涉案房产未取得房产证,又有一半房款未支付,尚不具备处分条件,故判决驳回小凡的诉讼请求。
小凡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后续】
为了解决购房“死循环”,小凡根据《民诉法》中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据此向房产所在地嘉定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这是一起已经有定论的案件,小凡在没有新证据、新情况的条件下再次起诉,法院可做“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后因面对当事人的无奈诉求,法官在倾听各方意见之后,追加房产开发商为第三人,开庭审理,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涉案房屋合同权利由原告小凡享有;
小凡应给付哥哥涉案房屋合同权利折价款75000元;
小凡应给付房产开放商剩余房款30万元;
房产开发商应向小凡交付涉案房屋,并协助小凡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至此,一起历经六年的房产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结语】
亲情就像一场冬日里的白雪,总能在污浊的旅途中,涤尽跋涉者的征尘。金钱固然重要,但是切莫让它成为切断亲情的利剑。
案件素材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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