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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学员分享零食被辞退

2020-12-28 法律服务网 1404

2017年7月6日,刘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教练员。入职当月,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9月18日,刘某收到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刘某:我们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起为2019年10月31日。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条第25款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19年9月1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如有违反的为重大过失,发生第1次本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15条规定:当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在教学训练中禁止使用手机玩游戏、上网、看小说、炒股、聊天等。如有违反为严重过失,发生第2次本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确认书上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了该公司2018年版员工手册,完全理解手册内容,并将遵守手册所述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将爱护、保存好《员工手册》做好保密工作,在离职时将《员工手册》完好无损的交回公司人事处,如丢失或损坏《员工手册》,本人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刘某在确认书上签字。

据公司提供视频记载:刘某拿出车上的山楂片零食递给学员,学员接受;29分40秒学员回过头拿起后座上的包,从包中拿出一袋芒果干。学员拿出芒果干让刘某吃,刘某表示拒绝。后在学员坚持并将食物递至刘某嘴边的情况下,刘某接受食物。随后,学员将仅剩的一片芒果干送给了刘某,刘某再次表示拒绝,在学员的坚持下接受,后刘某再次将自己的山楂片分享给学员。另,视频反映刘某有教学过程中佩戴耳机及看手机等不当行为。

【争议焦点】

刘某是否存在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的行为?

该公司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1.刘某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并非一个单方正式的馈赠,该行为与《员工手册》中所规定接受馈赠、索要钱财、物品的实质不同。刘某与学员之间是一个非正式的双向共享零食的行为,且刘某曾两次明确表示拒绝,其主观上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

2.公司提交的视频虽反映刘某有教学过程中佩戴耳机及看手机等不当行为,但是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过失,发生2次后公司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3.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虽然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但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进一步核实。

4.刘某的上述行为不存在道德品质问题,该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故刘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该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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