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法律服务网 2256
【案件回顾】
徐某一家三口从2018年1月份起租住在钟某位于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一直以来,彼此关系较为和睦。
由于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与徐某同桌饮酒的朋友私下与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给予他们人道主义补偿32万元,其近亲属承诺不追究同桌饮酒人员的民事责任。不过徐某的近亲属同时认为,因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徐某酒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损失1484677.15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徐某的死亡与被告出租房屋楼梯未安装扶手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房东钟某赔偿原告方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且履行判决完毕。
【律师解析】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案件关键在于徐某的死亡与被告未安装扶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为,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的自建房屋未安装楼梯扶手,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当,但对于醉酒后的徐某而言,楼梯没有扶手对其危害性大于正常状态。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责任是合理的。
醉酒后发生意外的事情近几年屡见不鲜,不管举杯邀明月还是借酒浇愁都应该适可而止。毕竟,生命不会再重来一次,我们应该加倍珍惜。同样,面对日益活跃的租赁市场,我们也应该投入更多的监管,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素材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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