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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名字很重要

2021-01-04 法律服务网 1411

李某今年在车行买车,只是车子实际购买人(使用人)乃其朋友张某(化名),双方约定由张某来偿还车款(分期付款),行驶证上写的是李某的名字。

后来张某在李某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某的名义将车子抵押给了该车行,并予以登记,车行将抵押所得借款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车子所有权人李某,李某又转给了张某。现在张某不能还钱,李某也未予以垫付,车行遂将车收回后再次卖出。

现在,车行向李某主张归还3万元借款,问,李某应怎么办?

【律师解答】:

这其中涉及今年民法典颁布后动产的“超级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条款设立的基础是鼓励交易、促进融资、担保买卖货物价款。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

②担保的债权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③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该抵押权优先于除留置权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即留置权 > 动产抵押权 > 融资性抵押权。

在本案中,有符合“超级抵押权”的情形,但其中亦有车行与张某同谋诈骗李某的可能。然而,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诈骗罪,车行是有权将车变卖的。变卖后的金额应当扣除相关费用和未支付的价款后,将剩余款项还给买受人李某。

抵押汽车后,把所借3万元给张某的行为,可以分开成两个借贷关系,一个是李某与车行的借贷,抵押汽车是担保行为;一个是李某将前面借来的3万元再借给张某。如果车行向李某主张借款3万元,李某只能支付,事后再向张某追偿。

本案中,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给朋友买车的行为,最终让自己背上了债务,也失去了朋友,非常不理智、不划算,律师建议慎重将自己的名字外借,你的名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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