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4 法律服务网 2705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孙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隋某自认30万元左右),后来孙某妻子即王某发现孙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并就向抖音主播赠送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隋某退还孙某5万元。
王某认为隋某需全部退款,未得到隋某同意,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孙某赠与隋某人民币30万元(此暂定金额,具体实际金额以申请法院调取的抖音后台数据为准)的行为无效,将受赠所得返还给王某。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本案中,孙某向隋某赠与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王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遂上诉到二审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新证据显示,孙某给隋某在抖音的留言:“唉,最近加班的厉害,经常被老婆骂”,以及孙某在一审庭审中自述在与隋某的交往过程中明确告知过其有家室,可以充分证明隋某知晓孙某为已婚人士,其赠与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隋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裁判】
关于王某上诉中提出的隋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虽然王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孙某与隋某之间的短信截屏等,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与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上诉中提出的孙某打赏的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对方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