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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2021-01-12 法律服务网 1524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5日半夜,赵某驾驶齐某挂靠在旺通公司的挂重型货车,行驶至磐缙线(S219)63公里100米时碰撞刘某驾驶的挂靠在旺通公司的挂重型货车尾部,碰撞后又撞到两车,造成刘某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三车的驾驶人无责任。
刘某受伤治疗后,经鉴定,身体三处伤残。为此,刘某将机动车驾驶人赵某、车主齐某、机动车挂靠的旺通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42103.14元。

【律师观点】
问:该案中,机动车驾驶人赵某与实际车主不一致,谁来担责?
答: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使用人赵某因其过错致使刘某受伤,机动车所有人齐某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应由驾驶人赵某承担事故责任。

问:该案中涉事车系挂靠车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机动车挂靠于旺通公司,因此,旺通公司需与驾驶人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另,该重型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因此安邦公司应在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经济损失共计43543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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