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3 法律服务网 1785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张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自己一处房产以售价295万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为了贪图房产的低息贷款,张某找王某商议以“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最终他们双方签订了一份标额为330万元的虚假合同和一份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这其中35万差价,王某先返还12万给张某,剩下的差价等银行贷款到账后再行返还。然而在拿到首付和银行下发的贷款后,王某却没有如约返还23万的差价。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为了提高贷款金额,约定了虚假的交易价格,依此而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判决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之内,返还原告张某23万元及利息。
【律师分析】
在这起房产纠纷案件中,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双方都不能从这个行为中获利,但是卖家占用了23万的资金,已经存在一定的占有利益在里面,所以法院判决返还钱财是合理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要因为一己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否则最后伤害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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