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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娃娃”事件再现 婴儿面霜被爆激素严重超标!

2021-01-14 法律服务网 1369

近日,“大头娃娃”事件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一名年仅3个月的小女孩,经过两个月的时间,突然变胖,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就胖了6斤,不仅身高不长,面部身上也长出了汗毛。这让家长担心不已,带着孩子去医院检查,最后发现没有任何问题。最后家长把怀疑的目光放在了一款叫“益芙灵”的婴儿霜上,该款婴儿霜取得的是“(闽)卫消证字”许可证号,写的是可以日常护理。经过检测后发现该款婴儿霜激素超标。

1月8日,福建漳州市卫健委发布通报表示,已联合市场监管局介入,涉事企业已暂停生产,并对所有涉事产品下架。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无独有偶,婴儿产品的安全问题已经不是个例。2020年曾曝出湖南郴州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调查后发现爱婴坊母婴店将一款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销售给牛奶过敏儿童。该母婴店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最终,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向爱婴坊母婴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

从问题奶粉到激素面霜,造成无数个孩子的悲剧,也是背后整个家庭的悲剧,孩子的安全健康问题始终牵动着全社会的关注。

“消字号”产品仅仅具有消毒的功能,不具备药物的任何其他功能,宣传“消字号产品”具有辅助治疗、预防疾病等作用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虚假宣传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专、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属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

如有质量问题,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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