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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被他人实际经营,土地流转费从何时开始计算?

2021-01-14 法律服务网 1355

【案件回顾】

2016年土地确权过程中,原告谢校林与所在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确认案涉土地发包给原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向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家庭享有庵田荡地块1.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0年之前,被告苗琴福集中全村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多户农户的农田开挖鱼塘,并从事养殖至今,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告谢校林从被告苗琴福养殖之后就一直向被告主张土地承包费,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所在村民小组在2019年经过开会讨论决定,确定了本村民小组农户土地每亩承包费不得低于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至2020年的承包费,面积1.46亩,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

【裁判结果】

原告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有权将经营权进行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故被告在实际经营原告享有承包权的土地后,应依法或者依约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对于流转费的标准,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被告开挖鱼塘存在较大投入,在衡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结合别桥镇当地一般土地流转费标准,本院酌定为400元/亩/年。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5日向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权证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亦是原告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故案涉土地的流转费应从2017年7月起开始计算,至2020年12月,计3年6个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2044元(400×1.46×3.5)。

【判后小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且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本案中的原告谢校林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涉案地块享有承包经营的合法权利。所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过程中,第一步就是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简单点来说就是进行确权,无论是日后自己经营还是将承包土地进行流转,都能够有一个合法的凭证。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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