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4 法律服务网 1538
【案件回顾】
被告刘某是某家生产剃须刀公司的职员,2020年3月20日,刘某在某宝上将另一家公司的同类型商品链接通过微信发送给小五,双方约定由小五下单,刘某来支付货款,但是等到小五收到货物后,需按照刘某提供的评论内容进行评价。过了几天,小五收到了商品,刘某在没有见过商品的前提下将已经编辑好的评价内容和图片发送给了小五,由小五复制粘贴发表在该商品的评论区。由于刘某提供的差评内容非常恶劣,商家遂联系小五询问差评缘由,却无意得知这起恶意差评的事情真相。公司遂起诉刘某,主张刘某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定赔偿五十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以后,刘某主张自己不是法律上认定的经营者,与对方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所以不能认定是商业诋毁行为。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在刘某与小五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大量类似于“好评满了,你给差评吧”、“今晚能拍么,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等等。从这些对话中可以判定刘某在此次恶意差评事件中能够获得一定利润,因此可以认定为法律上所称的“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三款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件判决】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整。
【律师分析】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以后,有权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和客观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好评也好,差评也罢,只要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可。商品的评论可以帮助其他的消费者根据自己需求筛选产品,但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恶意信息,不得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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