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2 法律服务网 1404
2019年5月23日凌晨,朱某替喝了酒的李某无偿代驾,行驶至一路口时,与一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对方三人受伤的结果。经交警认定该事故原因系朱某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操作不当且临危措施不力、进出道路未减速停车瞭望造成,朱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垫付了伤者赔偿费用和车辆修理费,朱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承担原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垫付的相关损失的赔偿费用共计51,172元。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偿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帮工人对外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帮工人,即无偿代驾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况下,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朱某对该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40%的责任,由被告李某对该次交通事故全部损失承担60%的责任。判令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垫付的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24,92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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